111/1/24更新

台股站上18000點又跌下來了(誤)

我在前天收到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因此來更新一下這篇文章

加上我一共有 4 位告訴人,被告盧X瀚

我是被盜用去註冊 EZ WAY,另外三個人是被盜用去蝦皮拍賣註冊

被告盧X瀚(豐X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跟台灣之星申請了 250 個電信門號,分別租給「東莞市華人智慧網路科技公司」、「雷家權」

再加上姓名、身分證字號,對方就可以盜用一個別人身份在各大平台註冊

 

重點來了,通篇沒有講到身分證字號是怎麼外流的,全部只有講手機號碼是這位盧姓申辦,租給中國人的時候有合約自保不得作為違法使用

然後這個處分書又寫得文謅謅我也看不懂為什麼最後可以不起訴,我節錄上來給大家參考

「被告於行為時對於該大陸地區公司及其代表人之基本資料既非全無查證,復於契約中載明提供服務之範圍及限制電信門號之用途,參以中國大陸地區公司為經營我國網路拍賣而向他人租借電信門號後是否經常會冒用他人個人資料申請註冊拍賣或其他關稅帳號?此情是否為一般人依社會通常認知而易於體察之嘗試?均非無疑。則此背景下,實難推認被告於行為時主觀上具有縱使他人使用本案門號並冒用他人個人資料註冊帳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且衡以刑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係在處罰幫助犯罪行為,並非在處罰或禁止出租電信門號行為,縱被告出租電信門號後部分門號嗣遭人冒用個人資料註冊帳號,仍難僅憑被告出租電信門號而無法充分控管此事後發生之犯罪結果,即逕反推被告於出租門號時主觀上具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故意

綜上,本案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告訴及報告意旨所指述之各項犯嫌,應認被告罪嫌尚屬不足。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意思就是說,

盧先生去台灣之星辦了 250 個門號=>Good,電信業者沒有阻擋

白紙黑字簽個合約就租給中國大陸的公司用這些門號=>Good,完全沒有違法

中國公司拿到我的身分證字號,再加上租來的門號去註冊一個進口報關的APP=>沒人care,沒人調查,不知道後續

 

然後說「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描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申請再議。」

我就問一般民眾誰知道怎麼寫這個「聲請再議狀」?十日是日曆天還不是工作天喔

找律師寫的話應該也是要一筆費用

 

今天還好是 ezway 沒有被盜用去報關什麼毒品、食藥法的違禁品

看到這個不起訴處分書真的是有點生氣

一般民眾到底要怎麼保護自己?

 

8/12更新

目前查詢報案狀態,我們就看看是這個案子會先辦完還是台股先上兩萬點好了


您於 民國110年06月05日 所報 偽造文書案
已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XX派出所 受理
並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 積極偵辦中
目前進度:移轉轄區警察機關偵辦,蒐集其他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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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居家辦公日記寫沒幾天就要回到辦公室日記了(笑)

因為同事有些狀況所以臨時缺少一個員額,就被叫回去打卡哩

搞定交通車的問題大概就搞定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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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記錄一下標題的這件事

最近想學著在 iherb 上買東西,從國外購物要使用財政部關務署的一個實名認證 APP-ezway(易利委)

由關貿網路公司發行

昨天要註冊的時候系統顯示已經有被註冊過,但是按忘記密碼卻都跟我說查無此帳號 (到底有什麼毛病)

(而且註冊是用身分證字號當帳號,同時還要掃描身分證正反面)

是怎麼讓對方註冊過的你說說看,氣死

今天九點馬上打電話進線,客服查詢說這個身分證在今年 4/16 註冊

但是電話號碼跟 email 都不是我的

接著要走身分冒用流程去刪帳號

同時我也在網路報案平台報案

如果有後續的話我會再更新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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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 6/5 (六) 會去分局作筆錄,完成正式報案程序

做完筆錄回來更新本篇

XX派出所的女警不知道是在兇什麼

他們把玻璃門關到只剩下一個縫,一開始按了按鈕門就都沒動,有個女警從裡面伸出手來叫我掃 qrcode

我就說我掃了

他就說你剛剛掃的是這個(比實聯制的),還有一個也要掃(非常不耐煩的口氣)

現在誰還在跟你掃兩個 qrcode,結果掃了之後是一個類似健康告知書的,問有沒有發燒、幾點幾分到派出所

警察不是服務業所以不用好聲好氣ok,這是基本跟人互動的禮貌吧

 

換另外一個員警來問一些問題,開報案三聯單,全部弄完也一個小時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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